5類情形將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
為落實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(試行)》,扎實推進陜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,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出臺相關規定,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。
按照《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》的要求,將對5類情形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,包括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,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環境污染事件,在重點生態功能區、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、生態破壞事件等5種。
同時,按照相關規定,對于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人,其應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;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,應當貨幣賠償。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,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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